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环罚决字〔2019〕第39号
当事人名称: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未 提 供
组织机构代码证:未 提 供
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18908564(1-1)
地址:周口市南外环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 根 喜
本机关于2019年7月16日对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7月1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周口市南外环路东段的河南大用邦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2019年7月1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周环罚责改〔2019〕第83号)及送达回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文明路支行(周口市七一路东段与工农路交叉口西路北)。
户 名: 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 410015559100586666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川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9年7月24日